(2015)南执字第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唐山市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赵省花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赵省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99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泰公寓B座5号,组织机构代码73564396-3。法定代表人赵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省花,女,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定襄县欣昌盛电器行经营者,住山西省定襄县昌平街**号,公民身份号码1422221949********。原告唐山市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省花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赵省花给付原告唐山市隆惠源商贸有限公司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赵省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省花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文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