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海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海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26号原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业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海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琦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海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