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民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傅永华、史淮宁等与江苏远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华,史淮宁,傅慧敏,江苏远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奎,傅士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203号原告傅永华。原告史淮宁。原告傅慧敏。被告江苏远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山水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王奎,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傅士久,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永华、史淮宁、傅慧敏与被告江苏远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奎、傅士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傅永华、史淮宁、傅慧敏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永华、史淮宁、傅慧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永华、史淮宁、傅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傅永华、史淮宁、傅慧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