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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471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淑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是肢体二级××,被告是三级肢体××。原告婚前只知道被告是三级肢体××人,系小儿麻痹后遗症,其他身体无大碍,原告才同意这门婚事。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2015年5月份,在被告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患有××,在2015年7月份被告因糖尿病住院时又查出患有××,且具有传染性。从医院确定被告是二级慢性糖尿病,身体××是先天性畸形。这门婚事是父母考虑原告身体状况介绍的,双方没有感情。婚后发现被告有××,且从医学上都无法根治。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劳动能力,从经济上无法保证正常生活,从实际生活以及经济能力上来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7月中旬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1900元,被告的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具体包括:六门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春秋椅一套、洗脸盆架一个、被褥六铺六盖、茶具两套、暖壶两个、脸盆两个、牙具两套、枕套一对、枕巾一对、毯子两个,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个,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二、原告的××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肢体二级××;证据三、被告的检验报告四份及病例一本,用以证明婚后经检查,被告患有××;证据四、赵xx的户口页复印件一份,证明赵xx为原告的监护人;证据五、衡水市桃城区xx镇xx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一份以及低保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家庭困难。被告王某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肢体二级××,原告母亲赵xx系其监护人。现原告以被告隐瞒病史,婚后发现被告患有××,双方均无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认可在其处的被告陪嫁品有:六门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春秋椅一套、洗脸盆架一个、被褥六铺六盖、茶具两套、暖壶两个、脸盆两个、牙具两套、枕套一对、枕巾一对、毯子两个。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及开庭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婚前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以被告隐瞒其患有××,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综上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准许。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给付被告彩礼31900元,被告亦未到庭陈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在原告郑某处的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王某所有,具体包括:六门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春秋椅一套、洗脸盆架一个、被褥六铺六盖、茶具两套、暖壶两个、脸盆两个、牙具两套、枕套一对、枕巾一对、毯子两个。上述财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接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