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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立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全与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1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宣公路28号。负责人石志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全。上诉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不服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5)万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盛景丽园涉诉案件)审理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本案总标的额为依据,请提高审级或指定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法院集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买卖纠纷。该诉讼争议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不动产所在地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万全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当。据此,上诉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