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二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二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二牛,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2015年4月23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二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蓁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二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朱二牛在黄山市黄山区先后五次采取撬门、踹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416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阮某、徐某甲证言,被害人徐某乙、洪某、张某陈述,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卷烟价格表,被告人朱二牛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二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二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二牛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二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朱二牛在黄山市黄山区先后五次采取撬门、踹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41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8月27日晚,被告人朱二牛到黄山市黄山区北海路黄山通讯手机店,以踹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店内窃取人民币1200元。2.2015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二牛到黄山市黄山区凤凰东路平湖水果店,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店内窃取硬中华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90元),五星皖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26元)。3.2015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朱二牛到黄山市黄山区凤凰路彩票店,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店内窃取人民币100元。4.2015年2月12日凌晨及同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朱二牛先后两次到黄山市黄山区凤凰路彩票店,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但未窃取到财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二牛出生时间、地点、住址等基本信息情况。2.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朱二牛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二牛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3.被害人徐某乙报案及陈述,证实其经营黄山通讯手机店,2014年8月27日晚9时50分左右其与妻从店里离开,到晚上11时其回到店里发现后门被人踹开,店柜台抽屉里的营业款一千二、三百元被偷了。4.被害人洪某报案及陈述,证实其经营水果店,2015年2月12日早上其邻居发现其水果店的卷闸门被人撬了就打电话告知了其,其店内被偷二包硬中华香烟、一包软中华香烟、一包五星皖香烟。5.被害人张某报案及陈述,证实其在凤凰路平湖电影院海燕批发部旁边经营彩票店,2015年1月27日至同年3月9日晚上,其彩票店先后四次被盗,店内被盗现金200多元钱,卷闸门被撬。其中有二次其是叫彩票店的员工徐某甲和阮某去报警的。6.证人徐某甲和阮某证言,证实凤凰路彩票店被盗的事实。7.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概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朱二牛向公安民警指认其实施盗窃的地点情况。9.黄山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表”,证实被盗硬盒中华香烟和硬盒黄山香烟(金皖烟)的价格。10.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06)黄刑初字第54号、(2007)黄刑初字第64号、石台县人民法院(2013)石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朱二牛在200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200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朱二牛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二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踹门或撬门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二牛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二牛在原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二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朱二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二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平审 判 员 曹繁荣人民陪审员 盛荣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