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全兵与孙才军、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兵,孙才军,李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662号原告全兵,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应龙,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才军,男,汉��,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李小林,女,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孙才军,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全兵与被告孙才军、被告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曦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全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应龙,被告孙才军,被告李小林的委托代理人孙才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兵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5月3日及6月7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400000元、500000元,同时约定按照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7日,被告即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随即向二被告催收借款及利息,但二被���一直推诿,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现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并自2015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孙才军、被告李小林一并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孙才军2013年5月份做生意,资金紧张,借了原告全兵900000元,分两次借。借款时商量利息为三分,被告孙才军从2013年5月到2015年2月7日一直在按每月3%支付利息。被告孙才军应该还钱,但被告孙才军现在生意经营不善,一时拿不出钱来。希望与原告全兵协商减少利息。被告李小林不清楚前述借款事实,应由被告孙才军个人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被告孙才军与被告李小林登记结婚。2013年5月3日,被告孙才军从原告全兵处借到人民币500000元,该款由原告全兵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孙才军交付,原告全兵与被告孙才军口头约定该笔借款的月利率按3%计算,用途为供被告孙才军做生意周转。被告孙才军于2013年5月3日就前述500000元借款向原告全兵出具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全兵现金人民币500000元。”2013年6月7日,被告孙才军为从原告全兵处再借款400000元,向原告全兵出具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全兵现金400000元。”2013年6月8日,被告孙才军从原告全兵处借到人民币400000元,其中12000元由原告全兵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孙才军交付,其余388000元由原告全兵通过案外人陈小蓉的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孙才军转账,原告全兵与被告孙才军口头约定该笔借款的月利率按3%计算,用途为供被告孙才军做生意周转。陈小蓉在接受本院调查询问过程中,认可了前述向被告孙才军转款的388000元的出资人实为原告全兵,并表示自己不参加本案诉讼,也不向被告孙才军、李小林主张任何债权。庭审中,原告全兵、被告孙才军一致确认被告孙才军已经按每月3%的利率归还了截止至2015年2月7日的利息,但2015年2月7日后的利息以及借款本金900000元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借条两张、银行转账凭条两张、陈小蓉的陈述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才军向原告全兵借款并向原告全兵出具借条,系被告孙才军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全兵有权要求被告孙才军归还借款本金共计900000元。原告全兵要求被告孙才军按照每月3%支付从2015年2月8日起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原告全兵仅有权要求被告孙才军按照每月2%支付2015年2月8日起的利息,而被告孙才军已按每月3%支付的利息,被告孙才军无权要求退还或抵扣本金、利息。原告全兵要求被告李小林与被告孙才军连带向原告全兵支付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孙才军、李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全兵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二、孙才军、李小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全兵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2月8日起以第一项判决中的900000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利率向全兵支付利息至孙才军、李小林实际归还完第一项判决中的900000元本金时止);三、驳回全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7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36元,由孙才军、李小林负担(全兵已向本院预交13872元,由孙才军、李小林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全兵6936元,其余6936元由本院退还全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