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5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子明、范开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51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子明、范开红、王海初、吕庆旭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开红、吕庆旭金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开红(身份证号371102198503136524)、吕庆旭(身份证号37131219830917673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