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5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化名“小诺”、“宋嘉雨诺”),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侯华龙,北京绍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侯华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10日间,被告人刘×伙同贺×(另案处理)在二人租住的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丽泽景园13号楼3门203室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任×吸食冰毒。被告人刘×于2015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另案被告人贺×的供述,证人任×、��×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两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丁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