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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竹园二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明镇张麻村竹园二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法定代表人赵双存,董事长。被告东明镇张麻村竹园二组。代表人贾向琳,组长。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竹园二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