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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小燕、汪建富与被执行人汪应平、梅玉清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燕,女。申请执行人汪建富,男。法定代理人杨小燕,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汪应平,男。被执行人梅玉清,女。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汪应平、梅玉清与申请执行人杨小燕、汪建富侵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汪应平、梅玉清及申请执行人杨小燕、汪建富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享有(2014)酉法民初字第027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8417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汪应平、梅玉清及申请执行人杨小燕、汪建富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酉法民初字第02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款8417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代理审判员 汪 华代理审判员 陶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