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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156号原告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