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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任东宇与冯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东宇,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157号申请执行人任东宇,男,2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冯利,男,26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冯利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候扣留被执行人冯利工资,每月留伍佰元生活费,其余全部扣留,直至陆万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止,此款由申请执行人任东宇凭身份证、裁定书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