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威威与被执行人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威威,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张威威,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张威威与被执行人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威威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刘卫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威威借款本息计人民币240000元。现被执行人刘卫东与申请执行人张威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刘卫东于2015年12月30日付100000元余款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