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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克剑与钟祥市人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28号申请人刘克俭。委托代理人陶全秀(系刘克俭之妻)。申请人钟祥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中果园街105号。法定代表人龚超委托代理人佘进,钟祥市人民医院医教部主任。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申请人刘克剑、申请人钟祥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赔偿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凤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刘克剑、申请人钟祥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于2015年9月11日经钟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如下:1、钟祥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医药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长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及其它全部法定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元)。2、当事人双方均认可此协议是对该医疗纠纷的最终处理意见。该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存有争议,当事人及其他家属不再就该医疗纠纷向钟祥市人民医院主张任何权利。3、当事人双方同意该协议通过钟祥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4、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司法确认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凤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杨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