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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商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汝龙与王坚贞、王坚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龙,王坚贞,王坚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352号原告陈汝龙。委托代理人徐克兵,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坚贞。被告王坚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汝龙与被告王坚贞、王坚胜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愈明审判员  徐学帅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飞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