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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辉艳与被执行人汉中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村人家饭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466-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8日,广西省全州县人。被执行人汉中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村人家饭庄。法定代表人付余,该饭庄负责人。王辉艳诉汉中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村人家饭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台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王辉艳在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26608.52元。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村人家饭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王辉艳26608.52元,向王辉艳补缴2013年1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金,交纳案件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2015年7月3日,本院依据(2014)汉台执字第0046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汉中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村人家饭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湘村人家饭庄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