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爱涛、朱晓琳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爱涛,朱晓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吴爱涛,男,汉族。被申请人朱晓琳,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吴迈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爱涛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爱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爱涛撤回申请。审判员 朱 剑 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爱云(代)附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