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俊宏与郑加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宏,郑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00-1号申请执行人黄俊宏,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郑加兴,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俊宏与被执行人郑加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加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加兴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俊宏代垫付的借款人民币191748.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8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77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郑加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到国土、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无被执行人的国土、房管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郑加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黄俊宏以被执行人郑加兴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