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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郑国忠、车方、郑贵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郑国忠,车方,郑贵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组织机构代码:67577271-1。负责人张利敏,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泽超,四川明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婷婷,四川明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国忠,男,生于1964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车方,男,生于1962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郑贵容,女,生于1973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被告郑国忠、车方、郑贵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万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