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雪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雪梅,文二府,文世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邓芸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勤,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志刚,公司员工。被告:龚雪梅,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文二府,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文世介,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雪梅、文二府、文世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雪梅、文二府、文世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1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扬审 判 员 龙 科代理审判员 牟冬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