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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蒋春和与袁琼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春和,袁琼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46号原告蒋春和,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琼瑛,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负责人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龙雷,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和诉被告袁琼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春和负担。审 判 长  蒋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