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恒世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宁波五洲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青岛恒世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宁波五洲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世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负责人:詹惠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五洲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吴安星,该××董事长。青岛恒世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宁波五洲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3)甬海法商初���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岛恒世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4年0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五洲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家强执行员 罗志顺执行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许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