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43号原告:文某某,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