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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43号原告:文某某,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