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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177-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赖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维持本院(2013)茂高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即位于高州市山美区大塘垌高凉路74号楼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号)的第五、第六、第七层及第一层东边(除楼梯间、首层卫生间)、上述楼房的楼梯间、首层卫生间、第八层(即第七层楼顶面)及其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高国用(99)字第001368号]归申请执行人周某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的房地证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州市支行办理过抵押贷款,在抵押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拒不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的他项权证转移手续,使申请执行人无法办理上述房地证的变更手续。根据高州市房产局档案馆的复函,本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他项权证注销手续,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办理上述房地证的变更手续。因该案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暂时未能完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的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李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