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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85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2005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诉机关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5日2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马某位于本市硚口区兴隆北巷69号2楼1号租住处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重2.7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及重11.5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马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曾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沈信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仝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