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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与张英军、赵运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张英军,赵运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1343-1号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961614-0。公司地址:河北肃宁尚村镇桥东。法定代表人郭志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英军,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赵运册,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军、赵运册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3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