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与张英军、赵运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张英军,赵运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1343-1号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961614-0。公司地址:河北肃宁尚村镇桥东。法定代表人郭志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英军,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赵运册,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军、赵运册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3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河北肃昂裘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