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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根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根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武某某,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某物业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履行离婚协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史春祥审 判 员  侯立波人民陪审员  XX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忠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