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根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根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武某某,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某物业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履行离婚协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史春祥审 判 员 侯立波人民陪审员 XX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忠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