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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沈阳天之天海鲜坊与庄秀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天之天海鲜坊,庄秀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天之天海鲜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投资人:王海全,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系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沈迎。委托代理人:腾冶,沈阳市天之天海鲜坊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秀红。上诉人沈阳天之天海鲜坊与被上诉人庄秀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王银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史军峰(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娜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庄秀红诉称,因被告拖欠工资,原告于2014年6月申请离职,但被告未予批准,且未支付拖欠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250元、2014年8月-9月期间提成为3,950元及2,500元、2013年10月-2014年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200元。被告沈阳市天之天海鲜坊辩称,是否拖欠提成不清楚。原告系自动离职,故被告按公司内部规定不应支付当月工资。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庄秀红到沈阳市天之天海鲜坊从事服务员工作,月工资2,2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4年6月曾向被告单位申请辞职未果,于10月1日离职,但被告未予支付9月工资。原告就上述纠纷与被告单位协商无果,故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印证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的自认,可以认定原告月工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已向被告单位付出劳动,被告无权克扣或拖欠原告工资,故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250元,本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关于非正常离职不应支付工资的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在2013年11月1日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告在法定期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4,200元(2,250元×11个月),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关于支付提成的两项请求,因未予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工作业绩,且被告单位对此未予认可,故该项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市天之天海鲜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秀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200元;二、被告沈阳市天之天海鲜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庄秀红支付拖欠工资2,250元;三、驳回原告庄秀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阳市天之天海鲜坊负担。宣判后,沈阳天之天海鲜坊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2014年9月份上班27天,并未接到被上诉人的离职申请,被上诉人是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的给付双倍工资错误。请求重审。被上诉人庄秀红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3年10月到上诉人处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工资差额正确,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的内容确定被上诉人月工资额度正确。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沈阳天之天海鲜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史军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赦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