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任保与被执行人熊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任保,熊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罗任保,男,194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熊勇伟,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任保与被执行人熊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熊勇伟在判决书生效后未按判决书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熊勇伟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熊勇伟无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勇伟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4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勇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徐传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长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