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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雪冬与被告双滦区巴厘岛西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冬,双滦区巴厘岛西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陈雪冬。委托代理人贾云凤,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滦区巴厘岛西餐厅。经营者张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冬与被告双滦区巴厘岛西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冬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滦区巴厘岛西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雪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冬撤回对被告双滦区巴厘岛西餐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雪冬负担。审判员  高银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