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余与王巧生,曾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余,王巧生,曾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熊余,女,生于1985年8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岳文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巧生,男,生于1986年3月14日,汉族,原住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曾涛,男,生于1991年9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熊余与被告王巧生、曾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任启禄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兆祥、周宗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余及其委托代理岳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巧生、曾涛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余诉称,2015年1月1日深夜,原告和几个亲友到青杠金卡门歌舞厅唱歌后出来下楼梯时被几个不问青红皂白的人殴打,过后经青杠派出所调查,才知道是被告所为。原告受伤后被送璧山区医院急诊,因无床位又转到璧山区中医院,住院治疗90天,于2015年4月1日出院,用去门诊治疗费1525.96元、住院费用8444.43元,共计为9970.39元。出院医嘱:出院休息1月,加强功能锻炼,门诊继续治疗。现诉讼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9970.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90天×32天)、护理费7200元(90天×80元)、误工费9600元(120天×8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续医费(整容费)20000元,合计52150.3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巧生未答辩。被告曾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零时许,原告等人在璧山区青杠街道“金卡门KTV”唱歌出来准备乘车回家时,被二被告无故殴打受伤,璧山区青杠派出所人员到场后事件平息。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璧山区人民医院急救,后又转璧山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1日出院,住院90天。出院诊断:脑震荡;头额部皮肤裂伤;上腹部损伤;全身多处挫伤。出院医嘱:出院休息1月;加强功能锻炼;门诊继续治疗。原告用去门诊治疗费用1525.96元(其中有一张为2014年11月6日无姓名的收据,金额为6.40元),住院治疗费用8444.43元。2015年4月12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整形美容中心出具诊疗建议,主要内容是:“患者(熊余)左侧前额部可见2cm长线状瘢痕、红包,略突出皮肤表面,刀伤后手术缝线后形成,建议激光去除,5-10次见效。”原告用去治疗费2000元(实际应收25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有住院病历、费用收据等证据,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在酒后无故致伤原告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现分别予以认定处理:医疗费中2014年11月6日无姓名的金额为6.4元的收据费用应予剔除,本院主张的医疗费为996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90天×32元),本院予以主张;误工费9600元(120天×80元),本院予以主张;护理费7200元(90天×80元),本院予以主张;交通费,本院酌情主张300元;精神抚慰金,因其无构成伤残等级的证据,故本院不予主张;对于续医费(整容),因其无司法鉴定结论,原告仅凭2015年4月12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整形美容中心的建议主张续医费20000元的证明不充分,故本院不予主张,但就该治疗产生的费用2000元,本院予以主张。前述本院主张的费用共计为31943.99元,由被告王巧生、曾涛共同向原告予以赔偿。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巧生、曾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熊余赔偿医疗、误工等各种费用31943.9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被告王巧生、曾涛各自承担210.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王巧生、曾涛在履行案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启禄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