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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前山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舒勇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前山管道技术有限公司,舒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前山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新艳路***号。法定代表人:戚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勇,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上诉人上海前山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舒勇与被告上海前山管道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前山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工业品定制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或提起诉讼。”上述条款既约定了仲裁条款,也约定了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工业品定制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无效,亦属诉讼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故应按法定管辖确定本案管辖。另,本案的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松江区。综上,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确定审理法院,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松江区,因此该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8月6日的《工业品定制合同》中第十六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或提起诉讼。”该条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一般应认定有关仲裁管辖的条款无效,但该条中约定关于诉讼的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合同中,因被告为乙方,则“甲方所在地”为原告所在地,原告的住所地为石河子市,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被告上海前山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上海前山管辖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定制合同》中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或提起诉讼。”其中提起诉讼只是约定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但并未约定具体诉讼地点,即双方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法院管辖。因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或提起诉讼。”本案合同甲方住所地为新疆石河子市,根据该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海前山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刚审 判 员  孙国军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