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唐某甲,女,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唐某乙,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