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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洋与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洋,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周洋,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潘永君,职务董事长。原告周洋诉被告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满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洋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8000元,利息65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1元,执行费4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周洋35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428元,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1)满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