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5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齐玉彩与吴芳芳、裴云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5156-2号申请人齐玉彩。委托代理人边小军。被申请人吴芳芳。被申请人裴云龙。我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515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裴云龙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F×××××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