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小洲与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洲,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李小洲,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廖东夏,龙岩市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民主街(三特超市二楼)。法定代表人游作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洲与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洲以需另行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李小洲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45元,由原告李小洲承担。审 判 长 王建英人民陪审员 吴炳南人民陪审员 陈庆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