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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本寅与胡龙华、莽明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贾本寅,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胡龙华,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莽明,女,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贾本寅与胡龙华、莽明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2)皖蚌众公证字第19778号公证书及(2015)皖蚌众公证字第147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龙华位于蚌埠市盐巷孜小区1栋3-5-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蚌私字第××号,面积50.05㎡)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龙华位于蚌埠市盐巷孜小区1栋3-5-1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蚌私字第××号,面积50.0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