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4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红超与季利进、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红超,季利进,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444号申请执行人许红超。被执行人季利进,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一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利进,董事长。原告许红超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季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红超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季利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红超未实现债权2670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歇业并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季利进现尚在服刑期间,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4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雅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