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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金碧乾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乾,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金碧乾,男,汉族,1993年9月30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金有虎,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系金碧乾之父。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万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金碧乾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38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金碧乾交付“诚鑫国际商住区”商住2幢3单元6层602号房屋;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违约金10245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的违约金;退还申请执行人金碧乾滞纳金7500元,承担仲裁费1097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金碧乾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碧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3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黄晓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