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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邰昭林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昭林,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16号原告:邰昭林,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冯建萍,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法定代表人:陈千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昭林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嘉兴美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邰昭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昭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昭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邰昭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