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409号莫某某与陈某某民音借贷民事判���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莫某某,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村桃谷山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胡赛龙,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水韵花都*栋*单元***房。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凌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某诉称,2015年5月11日,被告因工程急需资金向他借款25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借款后经他多次催收,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故请求判令由被告陈某某偿还他借款2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莫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莫某某借款2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事实。原告莫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陈某某辩称,向原告莫某某借款属实,但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被告陈某某未向本庭提供证据。原告莫某某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本庭认证如下:对原告莫某某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依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可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莫某某借款2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莫某某借款本金2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莫某某借款属实,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陈某某借款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莫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陈某某偿还莫某某借款本金250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