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宿迁鹏昊置业有限公司与泗洪县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鹏昊置业有限公司,泗洪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77号原告宿迁鹏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泗洪县归仁镇兴仁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黄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宝、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洪县财政局,住所地泗洪县体育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井宏岭,该局局长。原告宿迁鹏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财政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宿迁鹏昊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鹏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洪县财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鹏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晓群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