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建林、林洁媚与林洁媚、谢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林,林洁媚,谢成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外初字第23号原告:胡建林。委托代理人:李捷挺、陈建芳。被告:林洁媚,具体地址不详。被告:谢成生,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林与被告林洁媚、谢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林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5155元,减半收取757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37.5元,由原告胡建林负担。审 判 长 黄雯思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朱锦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