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32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