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32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