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海秀与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秀,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行初字第32号原告:陈海秀,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47。委托代理人:赵厚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荣业,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江凌,市长。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秀诉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回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秀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海秀负担。审 判 长 唐 文审 判 员 涂远国代理审判员 王晓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