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纪夏与安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夏,安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14号原告吴纪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照红。被告安立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纪夏诉被告安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纪夏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