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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纪夏与安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纪夏,安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14号原告吴纪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照红。被告安立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纪夏诉被告安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纪夏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