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向其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其忠,陈XX,向XX,周XX,李XX,潘XX,方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11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其忠,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0日经中方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XX(外号“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向XX(外号“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向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汉族。系向XX的父亲。指定辩护人唐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1年5月21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XX(外号“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2015年2月9日经中方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XX(外号“X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6日被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X、周XX、李XX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向XX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潘XX、方X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向其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向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三、被告人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五、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方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被告人向其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向其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其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其忠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其忠撤回上诉。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审 判 员 欧晓林代理审判员 肖光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