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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虎与甄体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甄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甄体兵,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09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甄体兵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