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百明与李明元、李爱叶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百明,李明元,李爱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百明,男,194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元,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叶,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上诉人李百明诉被上诉人李明元、李爱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百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百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上诉人李百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师茂庆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